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刑事案件立案后想撤案怎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诉时效等情节的,应当撤销案件。本文搜集了相关的知识点,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从下文中了解关于吧。
一、刑事案件立案后想撤案怎么做
刑事案件不得随意撤案,撤销案件的类型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中予以明确: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刑事案件范围
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根据自己收集的线索、他人的控告、举报等对涉嫌的犯罪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的案件,由监察委处理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立案后想撤案怎么做的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立案后不得随意撤案,比如公诉案件,只有符合上述情形的才可以撤案。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在线律师,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2019 © copyright © 汪世龙律师,南京非法经营罪律师,专为非法经营罪辩护,南京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