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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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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未经许可生产烟丝 三男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罚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近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生产烟丝案,判处林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林某将6万元钱借给邵武市的肖某,后肖某因患病无力还款,经林某提议,肖某将其持有的烟叶及生产烟丝的机器给林某,用于偿还借款。2017年11月,林某将运送到建宁的烟叶存放在他人仓库,将生产机械放置在自家操坪。   

2018年3月,林某与李某、罗某共同商议从事加工贩卖烟叶,将林某所得的烟叶加工成烟丝,赚取更高额的利润。根据林某安排,李某在溪口镇枧头村老房子内搭建生产窝点。2018年7月,李某雇佣张某、吴某生产烟丝,并按照每生产一斤烟丝支付0.8元工资,林某雇佣张某负责将烟丝打包装袋。罗某则负责将仓库内的烟叶运往生产窝点,将生产出的烟丝运送到林某家附近的旧房子内存放。

2018年7月26日,建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溪口镇枧头村生产窝点,抓获3名生产包装的工人,现场扣押生产机器5台,烟叶2020千克,烟丝750千克。随后在另一仓库扣押4台铁制打叶机,烟叶碎片5720千克,烤烟叶3620千克。   

2018年8月,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9月,林某在龙岩市武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烟叶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罗某、李某明知林某非法经营烟叶,仍与林某共同商议将烟叶生产成烟丝用于销售,并为生产烟丝提供生产场所、运输等便利,系共同犯罪。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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