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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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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是如何监视的

监视居住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的活动范围只能是其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且行为受到监视。具体点讲,监视居住是如何监视的?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监视居住是如何监视的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关于监视居住的监视方式,学界有人已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借鉴这些研究成果 ,我们认为,监视居住的监视方式可以用下列形式进行。

  1.直接监视与间接监视。直接监视是指监视人员对被监视人进行直接的监控,可以在既定的空间范围内跟踪监视或者在被监视人居住的建筑物外的适当地方设置监视点。直接监视的优点在于如果被监视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未经批准会见不应会见的人,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就可以立即干预、制止,其效果当然理想;不足之处在于难度较大,警力不足等问题。需要指出,直接监视不能干预被监视人实施有没有被禁止的活动。间接监视是指监视人员不直接进行监控,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渠道掌握被监视人的活动情况,如向其邻居了解被监视人的活动,从而达到进行监视的目的。由于执行监视居住的性质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所以,间接监视不得委托基层组织和其单位或其他人进行。

  2.持续监视与间断性监视。持续性监视是指监视人员对被监视人进行全天候的。不间断性的监视,使被监视人一直处于被监控之中。持续性监视的效果肯定好,但也有难度和警力不足等问题。间断性监视是指监视人员不进行持续性的监视,可以间接的进行。间接性监视可以定期进行,也可不定期进行,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主动监视与被动监视。主动监视是指监视人员积极、主动的对被监视人实施监视。主动监视既可以亲自到被监视人的住处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掌握被监视人的情况。被动监视是指监视人员不主动出击,而是要求被监视人定期向监视人员报告其活动情况,从而达到监视的目的。

  上述监视方式,相互之间可能存在交叉、重合,但相互之间并不矛盾,而是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监视的形态,如直接监视与持续性监视及主动性监视就有其一致性。这些监视方式可供司法实践中选择适用,诸如对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可能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直接、持续、主动的监视方式,而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其他较为温和的方式进行监视。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关于监视居住是如何监视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综上所述,监视居住的形式有三种,分别是直接监视与间接监视持续监视与间断性监视主动监视与被动监视。公安机关应该对被监视对象采取何种监视方式,可以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选择,有时会多种方式交叉、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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