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9-9621-2410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争取缓刑

刑事案件中缓刑该怎样争取

一、刑事案件中缓刑怎样争取?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期间注意哪些问题?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2019 © copyright © 汪世龙律师,南京非法经营罪律师,专为非法经营罪辩护,南京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