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律师受到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家属的委托,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询问一些关于案件的问题和细节,这个时候当事人就应当配合律师,把案件的经过和自己知道的事情都说出来,律师了解了案情才能帮助你打官司。那么,律师会见的过程中可以录音吗?本文搜集了相关的知识点,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从下文中了解关于吧。
一、律师会见的过程中可以录音吗
一般不可以。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1、不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复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2、不向当事人书信、物品,不递香烟。
3、谨慎传达信息,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特别是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4、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
5、不能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
6、禁止疏通关系,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7、预测案件要慎重,对案件前景持保留态度,不能承诺案件结果。
8、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给予安慰和疏导,又不能被带进沟里,失去独立判断。
9、不要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要让当事人描述案件的细节。
10、不能直接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二、请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持以下手续:
(一)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二)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三)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第一阶段: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手续
1. 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 授权委托书;
3.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以上就是关于律师会见的过程中可以录音吗的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能违反禁止性的规定,不能引导当事人怎么说等,还有就是在会见的过程中一般是不可以录音的。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在线律师,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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